关于代位权的概念,学术界有不同观点。笔者赞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的观点。 关于代位权的性质,笔者认为,代位权属于实体权利的保全权。代权位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保全其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权利,从本质上看
(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节约司法资源 “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老大难问题,特别是当前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债权债务关系越来越复杂,因而债务纠纷也愈来愈多,使“执行难”问题更趋严重。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直接原因是我国强制执行法之不完备。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规定条件严格,仅限定于执行环节中在次债务人(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在司法实践中,众多的次债务人对法院执行均提出异议,致使该条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执行。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使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从而提高了人民法院办案的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作者: 郑见林 邱小龙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