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变更性质:增添 签署日期: 年 月 信息吐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吐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法子》(下称治理法子)、《公开辟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吐露内容与格局准则第15号权益变更陈述书》及相关法令、律例编写本陈述书。
3、钦船公司、一致步履人及其控股股东、现实节制人所从事的营业与上市公司的营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暗藏的同业竞争,不存在联系关系生意。 第五节资金来历 关于本次权益变更,信息吐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东百集体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生意获取资金的气象。 第六节后续打算 本次股份让渡完成后,钦船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东百集体的公司资产、营业、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重大调整的打算。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本次权益变更完成后,钦船公司为东百集体的控股股东,将确保东百集体经营的延续性,同时,保证东百集体人员自力、资产自力完整、营业自力、财政自力、机构自力,不影响东百集体的自力性。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生意 截至本陈述书签定日前24个月,钦船公司与东百集体未发生任何形式的重大生意。 第九节前六个月内生意挂牌生意股份的情况 信息吐露义务人在提交本陈述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在二级市场生意东百集体挂牌生意股份的行为。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吐露的事项 信息吐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陈述内容发生曲解而必需吐露的其他事项。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陈述不存在子虚记实、误导性陈述或重大漏失踪,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体和连带的法令责任。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本陈述涉及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闽执行字第181号《执行裁定书》和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泰执行字第436号《执行裁定书》; 二、信息吐露义务人钦船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信息吐露义务人名称(签章):福建钦船实业成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杨 xx 日期:2010年10月13日 详式权益变更陈述书 填表声名: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需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声名;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声名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吐露义务人包罗投资者及其一致步履人。信息吐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选举其中以人作为财库股票网所有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自行核实,由此所产生的风险均由您个人承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