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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要注意订金协议(3)

时间:2012-03-01 14:42来源: 作者: 点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定金协议的大量运用,定金协议形成的法律关系日益广泛,作用越来越突出,但由于定金协议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定金协议时对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近年来因定金协议引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定金协议的大量运用,定金协议形成的法律关系日益广泛,作用越来越突出,但由于定金协议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定金协议时对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近年来因定金协议引起诉讼纠纷案件逐年成增加趋势,而民事诉讼涉及到合同

  (七)、订约定金的处理规则。主合同成立与否,定金协议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订约定金问题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条是对立约定金作的解释,立约定金也被称为订约定金,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违反立约定金的应当按照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解约定金的处理规则。关于解约定金的适用,实践中存在疑问。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笔者认为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以承担定金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准许。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实际履行合同,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此时,对主合同不能强制履行。而适用定金处罚后,并不排除有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损害赔偿,在守约方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承担了定金的当事人仍然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确定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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