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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适用范围与处理规则(3)

时间:2012-03-01 14:42来源: 作者: 点击:
新的《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在继承《经济合同法》的第十四条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完整。进一步证明定金制度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法。 依据各国立法及判例,定金依其性质可分为五类:①成约定金②立约定金③证约定金④
新的《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在继承《经济合同法》的第十四条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完整。进一步证明定金制度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法。 依据各国立法及判例,定金依其性质可分为五类:①成约定金②立约定金③证约定金④违约定会⑤解约定金。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兼有证约

  (六)在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规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在同时存在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二者中作出选择。那么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罚。

  主要取决于定金的种类。 对违约定金来说,其与违约金因目的、性质、功能方面相同,二者不能同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履行和部分履行,适用定金条款,而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适用违约金条款,则二者也可并罚。如果二者均是不履行或部分履行时适用,则不可并罚。 对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大都可以并罚。但是在并罚时应注意处罚的数额应合理。根据《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要求“并罚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的价金总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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