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探讨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在很多方面颇具中国特色,而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从其他各类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中独立出来,体现了立法上的创新,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把握立法精神,提高审判质量,从理论上对显失公平的民
分析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发生的原因、情形,可以看出,显失公平的根本特点,在于行为内容的的严重不对价,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即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承担更多的义务却享有更少的权利,而另一方享有更多的权利却承担更少的义务;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所获得的利益超过法律所允许的程度;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订立合同的行为。 综上所述,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点:1、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2、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3、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在订立合同之时。 鉴于显失公平的特有性质,为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民事行为内容的显失公平,以当事人所获利益与其所支付的代价严重不相称为基本,因此,显失公平只能发生于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单方行为和无偿行为不存在对价关系,无所谓显失公平。 2、行为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必须以行为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因此,行为成立或履行后,标的物价格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或其他原因而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属显失公平。 3、显失公平行为中,受损人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条件必须是违背其真实意思,对此,受损人在主张行为变更或撤销时,应负举证责任。 4、显失公平的变更、撤销请求权应属于该行为的受损方当事人,但在获利方当事人不存在故意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受损方要求撤销行为,而获利方要求变更行为内容以维护行为的效力,对获利方的主张应予支持。 5、显失公平的合同和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的,其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这种合同,行为在撤销之前,虽然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但是是否撤销或变更,当事人在没有作出意思表示之前,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没有裁判之前,不能认定合同、行为就是无效的。尤其是在超出法定当事人不对合同提出撤销或变更的请求的,该合同就继续有效,不能让它的效力有所影响,当事人也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