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有宏,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凯翔一街36号381. 委托代理人:王宏,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明成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凯翔一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该 (责任编辑:admin)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有宏,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凯翔一街36号381. 委托代理人:王宏,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明成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凯翔一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该 (责任编辑:admin) |
物权法的颁布,为不动产的征收和补偿提供了基本的规范框架。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房屋...
上诉人(原审原告):靳元文,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