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普保诉湖口县供销社石化产品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民事判决书 (2005)湖民一初字第25号 原告周普保,男,(略)。 原告喻国勇,男,(略)。 原告吴爱火,男,(略)。 原告周涵订,男,(略)。 原告屈喜初,男,(略)。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葛剑飞,湖口县148法律服务
驳回原告周普保、喻国勇、吴爱火、周涵订、屈喜初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10元,其他诉讼费366元,合计人民币976元,由原告周普保、喻国勇、吴爱火、周涵订、屈喜初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