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夏xx、刘xx、石xx诉被上诉人周xx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01)永经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 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02)州民终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
一、维持永顺县人民法院(2001)永经初重字第9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01)永经初重字第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周xx给上诉人夏xx、石xx、刘xx的天沟过窄致屋漏水,二楼挑梁1.2米处墙体裂缝进行维修。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元,一、二审鉴定费三千八百元,共计八千四百元,由上诉人夏xx、石xx、刘xx各承担一千五百五十元,由被上诉人周xx承担三千七百五十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