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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签的购销合同对转包人有效吗(2)

时间:2012-02-29 10:40来源: 作者: 点击:
一、要点提示 原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一部分,施工过程中,原承包人与他人签订了购销合同,销售者依据购销合同约定向原承包人供货的同时,也向转包人供货,转包人在收货后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销售者有权向原承
一、要点提示 原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一部分,施工过程中,原承包人与他人签订了购销合同,销售者依据购销合同约定向原承包人供货的同时,也向转包人供货,转包人在收货后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销售者有权向原承包人行使权利,原承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向销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砂子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已全面履行供砂的合同义务,上诉人应当及时清结货款。被上诉人请求支付剩余砂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上诉人虽然未与隧道队签订供砂合同,但通过上诉人向隧道队供应砂石,且隧道队已自行支付了部分货款,也承认砂款未付情况属实,证明其与隧道队存在实际的购销关系;原审法院认定隧道队所用被上诉人砂子均通过上诉人化验室化验合格后统一采购,即判令上诉人付清全部货款的理由不够充分。但综合全案来看,上诉人将工程分包给榕源公司隧道队,双方存在工程款结算关系,且榕源公司隧道队在一、二审诉讼中一致同意上诉人代为支付拖欠被上诉人的砂款后在其工程款中扣减,故原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全部砂款是可行的。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尽快解决欠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全面考虑本案实际,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可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9270元由上诉人负担。

  四、评析

  N12标项目部将其承包的工程中一部分转包给隧道队,隧道队在实际施工中通过N12标项目部使用了垭口砂场的砂料,已形成了事实上的购销关系,xx沙场认为其与隧道队签订购销合同,在N12标项目部,隧道队均不同程度拖欠其砂款的情况下,将N12标项目部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承担给付欠款的民事责任,N12标项目部应当依法支付其本身拖欠的砂款,同时应当在欠付隧道队工程款范围内履行给付垭口砂场砂款的义务。

  本案中一审混淆了隧道队的归属,误认为垭口砂场向隧道队供砂是通过N12标项目部化验室采购的,即认为隧道队系N12标项目部的下设单位,二审中纠正了此错误认识,但综合全案实际,考虑N12项目部拖欠隧道队工程款,故认为N12标项目部可在欠付隧道队工程款范围内代为支付垭口砂场的砂款,故维持了一审判决。一、二审判决虽然结果一致,但在对判决的理由上认识有所区别,二审的判决理由是正确的。杨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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