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与被告北京管理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的委托代理人王科峰、被告学院的委托代理人邱(兼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
二、被告北京××管理学院给付原告南××十万元承包金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00九年一月九日起计算至二00九年五月一日)。 三、驳回原告南××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二千九百二十四元,由原告南××负担××元,已交纳;被告北京××管理学院负担××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