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被处置,承包人能否优先受偿工程价款兼论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先取特权 [案情] 丝毯厂于1999年2月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丝毯厂的职工宿舍楼,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该工程于2000年12月完工,经审计该工程总造价为149万
综上所述,丝毯厂不能以职工宿舍楼已被处置或只从宿舍楼中实际收入20万元为由,对抗建筑工程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先取特权,法院应支持建筑工程公司的请求,使建筑工人的工资、实际材料费等在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实现前先行取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数额为准)。所以,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注释] 1、蔡福华《民事优先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 2、李锡鹤:《论物权优先之所在》,《法学》2002年第3期。 3、王一兵:《论建筑工程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当代法学》2002年第1期。 4、王利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法学》2000年第11期。 5、同上6、何志等:《担保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8页。 7、同4 8、同1 9、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6页。 陈祥 薛专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