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承包人是否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情]: 江苏省泗阳县xx建筑站于1986年至1997年期间在原泗阳县xx厂挖窨沟、搞维修、建职工宿舍楼、建部分厂房等,但均未订立书面合同,泗阳县xx建筑站负责人石xx以泗阳县xx建筑站名义领取了大部分款额。2001年1月,石xx开具了
破产程序是对企业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在此程序中企业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程序终结。经过泗阳县xx厂破产程序,xx建筑站主张的债权虽然清偿率为零,但债权已消灭。法律未规定对此程序救济的司法程序。石xx对此程序经过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提出异议,已无司法救济途径,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再作处理。 从实体上讲,泗阳县xx建筑站对泗阳县xx厂的债权不具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而且债权已消灭。从程序上讲,司法程序已用尽,不能再要求法院处理。泗阳县xx建筑站及石xx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徐立彬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