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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销合同纠纷(4)

时间:2012-02-29 10:43来源: 作者: 点击:
所属类别:代销合同纠纷 法院所属区域:北京 判决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296号 判决日期:2007年5月24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浙江分行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乾坤金银精
所属类别:代销合同纠纷 法院所属区域:北京 判决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296号 判决日期:2007年5月24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浙江分行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浙江分行个人

  对于乾坤公司要求农业银行赔偿1303个未发货金杯成本价与合同价之间的差价损失510.776万元,及赔偿因农业银行假意和解,使乾坤公司撤诉,造成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46.736万元问题。本律师认为,对于乾坤公司1303个未发货的金杯的损失,农业银行已在丧失的定金返还请求权中承担了相应责任;关于请求赔偿诉讼费及律师费的损失,无法律依据。故最高人民法院对乾坤公司的上述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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