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客运公司在银行留档的借款合同书上盖有担保人的章,是经过借款方、贷款方、担保方三认可的,又保存有一份借款合同书,这些足以说明某某客运公司应是担保人,所以此案被告应是某客运公司。某贸易公司由于倒闭,原留存在那份借款合同书已丢失,无法从那份借款合同上看出到底谁
受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某医院和某某银行之间没有成立,因此某医院不应作为本案被告; (二)某银行与某客运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有效。但是银行未经某客运公司的同意,擅自加重其担保责任,又无法确定其应该承担的担保责任,故某某客运公司可对本案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三)追加某贸易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本案借款合同借款人所欠的29万多元本息应由某贸易公司偿还。 (四)诉讼费用全部由某贸易公司承担。 某某医院不应作为本案被告的理由如下: (1)从本案整个过程来看,事实上,某医院在借款合同书上盖了担保章后,银行信贷部门认为它不宜作为担保人,因此才找到某客运公司。某医院与某银行之间的担保合同并不成立。 (2)某医院没有保存作为担保人应该持有一份合同书,而这份合同书又由客运公司保存。 (3)银行信贷部在最后审查合同时,在其留档的借款合同书上注销了某医院的担保章。因此,既使某医院和某银行之间的担保合同成立,这也可视为该担保合同被依法的书面形式。而合同被解除后即丧失法律效力。 某医院和某客运公司都已不再是该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因而都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 某客运公司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是因为:某客运公司为该借款合同担保,是以借款合同上的全部内容和条款为条件的,其在盖担保章时,某医院的担保章并未被注销。后来银行在注销某医院的担保章时,也没有与某客运公司进行协商。经济如果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对合同债务可以不承担责任。 仅就某银行和某医院双方来讲,它们之间没有成立担保合同,因为银行信贷员在最后审查借款合同书时,发现不是担保人的某医院在合同书保证人栏中的公章印仍未注销,就在上面划个“X”,然后才办理30万元的贷款。某医院盖章的行为是要约行为,这个要约并没有被银行接受,所以以此要约为内容的担保合同没有成立。事实上,后来一式三份合同书某银行没有给某医院保存一份,向法院起诉时也没有把某某医院作为被告,这些也足以说明注销某医院担保章的行为出自于某某银行的真实意思。 从案情看,某银行在把原借款合同书退回给某贸易公司,让其重新落实担保人时,就应该注销某医院的担保章的,或者更换合同书,但某银行并没有这样做。因此某客运公司拿到的合同书上全都有某医院的担保章。这种担保未注明担保份额,因此推定为全额担保,这样,某客运公司并排盖上自己的担保章后,就与某医院承担连带责任。这当然比由它单独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轻。注销某医院担保章的行为又发生在它盖担保章的行为之后。如前所述,对于某客运公司和某银行间的担保合同来说,某银行与某贸易公司间的借款合同与某医院间的担保合同就相当于主合同。因此,对于某银行与某客运公司间的担保合同来说,注销某医院担保公章的行为属于主合同的变更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