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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供用电合同概念的规定。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是一
2.用电容量、地址和性质。用电容量是指供电人认定的用电人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以千瓦(千伏安)表示。用电地址是指用电人使用电力的地址。用电性质包括用电人行业分类和用电分类,行业用电分类根据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规定,分为农业、工业、建筑业等七大类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用电分类按照电价表中的分类方法,包括大工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商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趸售用电和其他用电。 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计量方式,是指供电人如何记算用电人使用的电量。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是一种记录用户使用电力电量多少的专用度量衡器,它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用电计量方式采用高压侧计量或低压侧计量。电价即电网销售电价,是指供电企业向用电人供应电力的价格。电价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家有关物价部门核准。电费是电力资源实现商品交换的货币形式。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为防止电费的拖欠,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双方可采取下列结算方式:(l)收取电费保证金;(2)采取预付电费制;(3)有帐务往来的,可商订价款互抵协议;(4)提倡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5)由供、用、银行三方商签每月电费有期划拨协议;(6)其他有效方式。 4.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应当协商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于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供用电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除前四项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认为需要的事项,如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本法对于合同内容的要求是提倡性和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如果供用电合同没有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某些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二条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