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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规定(5)

时间:2012-03-01 11:35来源: 作者: 点击:
解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供用电合同概念的规定。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
解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供用电合同概念的规定。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是一

  【释义】本条是对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及其违约责任的规定。

  本条强调供电人应当正确地履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安全供电。《供电营业规则》对供电质量标准作了规定:(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为: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的,为正负0.2赫兹;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的,为正负0.5赫兹。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不应超过正负1赫兹。(2)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正负7%;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正7%、负10%。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正负10%。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规定标准时,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上述供电质量标准是衡量供电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指标,供电人只有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供电,才能保证供电的安全,维护用电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安全供电”,是指按照国家有关安全供电的规章制度供应电力,电压要稳定,频率要达到标准,输电线路要安全畅通等。

  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外,供电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供电。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合意,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即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则。本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供用电合同中,按照约定供电,具体是指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供电。

  本条对供电人的违约责任作出了规定: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要违反合同,就应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精神和合同法总则违约责任一章的一般规定是一致的。本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仅以其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为要件。电力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只要供电人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并造成用电人损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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