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房产的位置、房款数额、房款的支付、交房日期等详细内容,其中约定交房日期为2004年10月1日,逾期交房的,按日向购房者支付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weiyue)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于2004年与周
就本案综合分析,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到合同法关于可预期的损失的规定,首先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来承担,如果发生了实际损失大于了违约金的数额,可以考虑调整违约金的数额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的以租金的形式补偿损失,仅限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情况下。本案研究的案例中,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张某租赁行为的交易风险不能转嫁到房地产买卖协议中来,否则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方无疑成了守约方与第三方的交易行为的保险,给众多子者一个新的"生财有道"的门路,也是不符合我过社会的公序良俗的,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最后我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承担范围,应当止步与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实际损失的范围,除非双方对实际损失有更明确的约定,否则,任何房地产买卖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实际损失的范围最多不得超越租金损失范围。注:部分内容参考了王利民的《违约责任》 作者:吕海振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买卖合同范本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