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从一起纠纷谈格式条款的效力(2)

时间:2012-02-29 10:47来源: 作者: 点击:
本案当事人 原告:佛山某电力设备公司 被告:刘某(某快运部开办人) 起因 原告是一家不间断电源及工业及民用蓄电池生产销售企业,将其中的蓄电池生产委托给南海某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称南海公司),并约定由该公司代
本案当事人 原告:佛山某电力设备公司 被告:刘某(某快运部开办人) 起因 原告是一家不间断电源及工业及民用蓄电池生产销售企业,将其中的蓄电池生产委托给南海某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称南海公司),并约定由该公司代办托运。2008年4月,原告在哈尔滨的分销商某电子工程

  三、被告应按照该批货物的市场价值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根据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不保价运输,在发生货物丢失后应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除非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赔偿限额的。原告为不保价运输,对不保价运输目前法律法规均没有限额赔偿规定。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存在限额赔偿规定的运输方式,在承运人存在重大过错时,为体现公平原则,其赔偿责任也不限额。

  我方提出,根据对方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看出,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被告方司机严重违章驾驶,导致事故发生,被告方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对货物的灭失存在重大过错。对照上述分析,按照市场价值赔偿即符合合同法规定,也符合公平原则。

  四,关于货物市场价值。

  为证明该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我方提交了与电子公司的交易合同、及前已提及的委托生产合同等等证明。鉴于在此类案件中,如果货物名称、数量、价值证据不充分,无法使法官在心证过程中产生确信,法官很容易动摇,转而倾向于认可格式条款约定,按约定判决赔偿损失。因此,证明货物价值是我方证明责任的重中之重,我方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功夫。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充实本案证据,对我方的交易及托运事实进行真实还原和回放。这些证据形式合格,内容完整,清楚明确的记载货物的数量、规格、单价及总额,对货物的实际价值有很强的证明能力。同时,我方提醒法庭注意,原告在托运时已向被告详细说明了货物名称、数量等等,被告作为承运人,有义务核实,而不得以无法查明为由推脱责任。由于本案运单是由被告填写,被告对货物名称、数量、规格等应该清楚。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托运货物情况,被告如无法提供相反证据,应依据证据规则相关规定认定原告主张属实。

  此外,我方对该条“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进行了分析和说明,指出本案中我方主张的货物价值是以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为标准,而该价格是分销商的进货价格,而不是终端市场的销售价格,最终市场价事实上高于我方主张的数额。

  判决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按我方请求数额判决被告赔偿损失。二审双方和解结案。

  评析:如何看待货运合同关系中有关货物灭失、毁损限额赔偿的格式条款效力?

  运输行业风险较大,发生事故后果严重,承运人从事运输的获利(运费)与其承担的责任而言并不协调,且在运输中如果事先不保价或声明价格,在事后要查明或确定货物的价格也有相当的。因此,各国法律一般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予以限制,而不实行完全赔偿原则。赔偿限额正是这种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主要体现。我国现行法律对航运、海运、铁路货物运输均规定了限额赔偿制度。《铁路法》第17条规定: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民用航空法》第128条和第129条规定,对货物的赔偿实行限额赔偿。国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计算单位。此外,海运法及邮政法也做了类似规定。以上特别法均规定了限额赔偿原则,即当运输中发生货物丢失、毁损时,保价运输的按不超过保价额进行赔偿,未保价的按相关限额规定进行赔偿。

  由于公路货运行业进入门槛低,从事货运的个人及企业数量庞大,且行业监管乏力,市场混乱,各种罚款、过路过桥费、重复收税等问题给物流行业带来极大负担。物流企业基本是在拼价格,低价竞争,利润极低。但恰恰在竞争最剧烈的公路运输中,法律没有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作出限额规定,物流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便想方设法减轻自身负担,而利用合同,特别是制订格式条款来减免自身责任便是其中之一。如本案被告规定按运费的多少倍赔偿的情形在公路运输以及快递行业比比皆是,只不过有的是按5倍6倍赔偿,有的是按8倍9倍赔偿,最高可能按10倍赔偿,最低按2至3倍赔偿,五花八门。

  从公平角度来说,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航运、海运作为运输的不同形式,均有风险大的特点,厚此薄彼似有不公,物流企业合法降低自身经营风险、公平竞争的诉求也是正当的,促进和保障运输行业的公平有序竞争应是未来立法方向。根据前述限额赔偿的商业渊源和内在合理性可见,限额赔偿确实是运输业发展的一种价值选择,也是规范层面的制度选择。例如,区分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加大物流企业责任保险推广力度,使物流企业经营风险分散,同时也保障了托运人得到合理赔偿的权利。但在现今法律环境下,对此类格式条款进行评价,当然主要还是依据合同法。《合同法》第39至41条对格式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对运输合同中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评价,当然须以此3条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