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原告诉称:依据与zz公司签订合同,按zz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为zz公司承建的xx饭店装修工程定作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在定作过程中,zz公司修改了设计图纸,我公司亦按修改过的设计图纸定作了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并到xx饭店进行了安装。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
【风险提示】 在承揽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检验期,这样承揽人可以避免正常时效规定的适用,使自己不必承担相应的瑕疵风险。同时,作为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尽早检查工作物,看看其是否有瑕疵,以尽早向承揽人主张。否则,一旦检验期经过,定作人未为质量异议,就丧失一切瑕疵损害的救济权。 【核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订立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