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上诉人委托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证据体系,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重大缺陷: 1、试图混淆一个事实:以案外人李**损害赔偿案《民事调解书》确定被上诉人为瑕疵饲料加工者;2、
三、上诉人事后公证采样送检的《检验报告》,系瑕疵证据且与本案损害赔偿事实无关联性,不以采信。 1、公证采样送检的饲料未经对外销售,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与上诉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请无关。 2、这四份送检样品数量分别为200克—500克,严重违反国标《饲料采样方法》(GB/T14699.1-93) 规定的1000克的平均样品要求。因此,其检测结论不能代表被上诉人加工饲料的品质。北京的公证机关在这方面也未作到公正、合法,未履行监督职责。因此,其公证事实受到合理置疑。 3、检验部门应当是发现了采样数量不合法的事实。因此,在《检验报告》中,谨慎的声明检验结果仅于四份共1400克的样品负责。 故被上诉人认为,这四份《检验报告》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客观性方面有严重瑕疵,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法庭不以采信。 四、李**案中鱼类死亡及生长缓慢的损失与被上诉人并无必然联系: 1、对于李**鱼类死亡的原因,进行盖然性分析,具有若干种可能性: ①可能是李**自身养殖方法错误; ②可能是自然灾害(包括环境污染、疫病、天气变化、水温高低等等); ③可能是上诉人销售的饲料的质量问题; ④ 对上诉人销售饲料的可能性进一步分析:上诉人有自加工能力,天津有含被上诉人在内的三个加工点(见2004年10月8日唐**书面证词)。那么,瑕疵饲料的加工人系被上诉人的可能性仅占25%。此外,在加工原料中,还有一部分辅料是上诉人提供的,是一种药物添加剂,属于商业秘密。其药性成份是否对鱼类有害,这种可能性也未排除。 而且,饲料蛋白含量低,在医学上讲,并不是鱼类短期患肠炎乃至死亡的直接原因。充其量说,长期的饲料蛋白低会导致鱼类体质差,免疫力下降,从而生病死亡。因此,即便排除上述其他至鱼死亡的原因,能够认定被上诉人加工饲料的蛋白低。但是被上诉人是04年8月 19日才开始加工鱼料。李**的鱼死是9月初发生的,二者之间并无必然并联。更何况导致李**案死鱼的原因始终没有查明,因此,不可归责于被上诉人。 2、李**案中,主张的60万损失是鱼类生长缓慢的损失。且不论李**案中《损失评估》是否客观真实。单从时间上分析确定造成损害的时间段是04 年5月至04年9月。李**是04年5月开始购买上诉人鱼料的,而被上诉人是04年8月19日开始为上诉人加工鱼料的。那么,假设被上诉人加工的鱼料有瑕疵!假设这种瑕疵是主料问题而不是辅料问题!假设上诉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的(实际上一、二百吨饲料销售不作出厂质量检验,实难想象)!假设瑕疵饲料卖给了李**!假设李**的养殖方法也是正确的亦无自然灾害影响!那么请问,从04年5月至04年8月19日被上诉人加工的鱼料之前这三个月时间,是谁的 “合格”饲料造成李**的鱼类生长缓慢呢?而从8月19日至9月初,在已经进行成鱼期的这10多天,“不合格”饲料造成的缓长程度是多大呢?显而易见,即使减产,也是由于前三个月“营养不良”造成的。被上诉人与李**案的损害赔偿没有必然关联性。 五、陈**等人的损害赔偿(上诉人主张的其他损失): 首先,客户名单系上诉人的商业秘密,陈**等人为何许人,被上诉人不清楚。其与上诉人有无真实交易关系,被上诉人也不清楚。 而《公证书》中记载的,陈**等人从被上诉人处提走40吨鱼料,只是当事人陈述,没有事实依据。公证处不具有司法裁判职能,无能力判断纠纷的是非曲直,无法分辨当事人陈述真实性,无法考证损失计算是否客观。因此,被上诉人认为《公证书》只不过是在当事人陈述的外面套了一件“皇帝的新装”,没有实质意义。 上诉人提供证据中的收条更不知何人所写,无法确定真实性、合法性。因此,法庭不以采信。 六、关于原审判决中“退一步讲”的假设问题: 在李**案中,造成损害事实的可能性有若干种。真实原因西青法院未能查明。其《民事调解书》作出的虚假认定不足为凭。但是,正如今天我们在二审中提出的若干假设一样,被上诉人加工的饲料也是可能性之一。我们必须强调一下,只是可能性。并且通过证据比对,已经合理排除了这种可能性。 我们理解认为,现今的审判制度强调判词的说理能力,原审法院为全面完整的归纳案件情况,所以作出了所谓“退一步讲”的假设分析。在前面的证明材料中,上诉人对于外加工产品的质量把关问题,已经非常明确:首先,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有派驻代表(见上诉人证据中李国*的身份说明);其次,原料使用前双方协商(见 ①唐**04年10月8日《证词》;②《私自录音》中,李国*要求掺用的意见);第三,上诉人对加工成品销售前出厂检验(见①西青案卷中,上诉人在法庭陈述;②《成品检验单》;③唐**证明被上诉人加工产品符合北京基地标准)。这说明上诉人对于外加工的“贴牌”产品,有一套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对加工产品的质量很清楚。而且,也是上诉人希望达到的标准,(可能低于国标)。否则,不会有一、二百吨的销售记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