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上诉人委托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证据体系,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重大缺陷: 1、试图混淆一个事实:以案外人李**损害赔偿案《民事调解书》确定被上诉人为瑕疵饲料加工者;2、
下面再从利益驱动原则的角度分析一下,谁有制造低档产品的动机呢?被上诉人作为加工户,其收取的加工费和产品档次无关,只和加工数量有关,原料费由上诉人承担,以质论价。那么,在加工过程中,被上诉人使用低劣原料,对其收益没有帮助,还会承担违约责任;用优质原料,对被上诉人并无损失。因此,被上诉人不具备制造劣质产品的主观故意。问题应该是出在销售环节:上诉人在控制原料费用支出、降低加工成本的前提下,将含26%蛋白的饲料充当32%蛋白的饲料高价售出,可以从中渔利! “退一步讲”意思,应该就是说,恶意销售是导致侵权的根本原因!上诉人降低加工成本,“以次充好”的恶意销售,足以免除假定的被上诉人过失履约的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代理人: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