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技术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释义】 本条是对技术合同定义的规定。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这条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委托开发合同是委托人委托研究开发人进行研究开发的一种合同。为保证研究开发成果符合委托人的要求,研究开发人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能性论证,并根据合同的要求,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研究开发经费是专为研究开发工作使用的,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开发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托人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委托人有权检查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但不能妨碍研究开发人的正常工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使用、检查等有关事项。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及时将研究开发成果交付委托人。研究开发人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提交研究开发成果,但其数量不能超过合理的范围。(l)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2)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3)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4)样品、样机;(5)成套技术设备。 研究开发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时,还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该技术成果,使之尽快在生产实践中应用。 研究开发人也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对委托人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定。具体讲: 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