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994年11月,应某与余某登记结婚。2006年11月余某与杨某相识并开始同居。2007年12月杨某生下一女,按余某与杨某约定起名叫余小某(至今未登记户口)。在2007年5月至7月期间(也即在杨某怀孕期间),余某分五次交给杨某共计60万元,杨某在余某写好的收据上
从本案而言,判决驳回原告应某要求确认给付胎儿钱款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即是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经验和做法的一种借鉴。从本案判决后的法律效果看,对出生后为活体的胎儿进行适当扩展性保护的判决模式既实现了对出生后活体胎儿权益的周延保护,避免了胎儿期间所获得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与此同时,又没有泛泛地认可所有胎儿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资格,即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从而避免了一纸判决作出后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难题,比如可能侵害了本案被告余某的合法权益,以及因为权利义务的两面性使得胎儿成为义务主体的可能,进而陷于既保护胎儿又对其不利的尴尬境地。从本案判决后的社会效果看,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表明给予活体胎儿纯受益获得权这一伦理性做法,已被社会大众逐渐理解和接受。 综上所述,因为余小某出生后为活体,视其已溯及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对其胎儿期间纯利益之获得权应给予法律上的保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做法是符合国情和当前法律发展需要的,也是司法实践对立法理念上存疑观点的一次突破和有益尝试。 法律快车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