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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受赠人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案情 陈xx、张xx系陈x杨的祖父母。位于宜昌市内的一处房屋系陈xx、张xx的共同财产,其为补贴生活将该房的阳台及一间房屋出租。2002年1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出现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事由? 赠与合同的撤销原因有两类: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据此,以动产为标的的赠与合同,在赠与标的交付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以非经登记不得转移权利标的的赠与合同,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或者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区别在于: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到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中的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规定的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是其他亲友;三是严重侵害的行为不限于故意和犯罪行为。本案一审中认定,被告作为原告孙女在与原告发生冲突过程中,将原告陈xx推倒在地,造成其口鼻出血,经法医鉴定原告陈xx皮肤软组织挫伤(局部裂伤),系轻微伤,被告行为对原告的精神和身体已构成严重伤害。第三种情形规定的要点,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受赠人已接受了赠与的财产(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办理过户);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一、二审中认定,赠与的房产已过户至被告名下,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原告享有该房屋的有生之年的居住使用权,即对房屋有使用和出租收益用于贴补原告生活的权利;但被告陈x杨强行赶承租人搬家欲收回原告出租的房屋,阻碍原告行使房屋使用权,影响了原告生活费的收取,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为。二审中没有认定被告陈x杨构成对原告陈xx的严重伤害,对此问题的认识始终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含意在于严重侵害的后果(不一定要达到犯罪的程度),即不论侵害是故意或过失,也不论侵害是身体上的或精神上的,但必须要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才能适用该条款规定。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晓东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终止等合同法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