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
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 本条第二款规定,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的名称是指上述智力创作成果的称谓。著作权人转让的著作权一般是依托于某一具体作品的。例如,作家金庸要转让其作品的翻译权,并不意味着他要将所有作品的翻译权全部转让,转让翻译权一般只是转让某一部作品的翻译权。因此,作品的名称是著作权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的著作权权利有许多种,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某一著作权人具体要转让哪一个或哪几个权利,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转让权利的地域范围,一般是指著作权人转让某一作品的某一种权利适用的地区等。比如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只允许某某电视台享有在某某地区播放该电影的权利,在其他地区不得播放。又如某图书的著作权人只允许图书出版社在国内发行,不允许向国外发行等等,这些都属于权利转让的地域范围问题,应当在转让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以便受让人行使其所获得的权利。 (三)转让价金 转让价金,是权利转让合同的转让人转让著作权的某些权利应当获得的转让费用,受让人获得、使用著作权人转让的著作权所应当支付的代价。价金是著作权作为知识形态的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也是著作权作为商品或者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进行等价交换的结果。由于作者在创作作品时所耗费的劳动、使用的资金、运用的知识、信息、经验、技能和创作的方法等方面的不同,以及作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同,著作权权利的转让价金是不确定的,因此,当事人应当根据著作权权利转让的具体情形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的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是指合同中规定的著作权的权利受让人履行向权利转让人支付转让价金的时间。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直接关系到著作权的权利能否顺利的转让,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价金的日期。 交付价金的方式,是指受让人支付转让价金的具体做法。例如,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在一定时期内的某一个时间分期分批的支付。是预付还是权利转让之后再付,是付现金还是支票、汇票支付以及以何种货币支付等等。对此,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