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订立著作权权利转让合同是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权利,他人获得著作权人著作权的惟一方式,也是著作权权利转让应当遵循的原则。著作权人转让何种权利,受让人就取得何种权利。例如,剧本的著作权人只转让了该剧本的摄制权,则受让人只取得了摄制权。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未明确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不得行使,如果行使了权利转让合同中未明确转让的权利,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上所说,如果剧本的著作权人在权利转让合同中未明确将该剧本的广播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就不得以广播的形式将该剧本播放,否则就侵犯了剧本著作权人的广播权。如果要获得著作权人在权利转让合同中未明确转让的权利,必须再与著作权人协商,明确订立权利转让合同,才能获得该项权利。 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释义】本条是关于使用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 本条是在199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后作出的规定。 著作权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如合理使用),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支付报酬。依照本条的规定,付酬标准由当事人选择,要么由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确定,要么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往往有一个幅度,那么,当事人就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付酬标准的幅度内约定具体的付酬标准。如《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著作稿:每千字10元至30元。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的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那么,当事人就根据这一规定,确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付酬标准是每千字35元。目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一系列使用他人作品的付酬标准的规定。当事人在约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时,可以参照这些规定。二是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作品的质量、反映效果、使用的次数、作品公之于众的时间长短、作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自行约定付酬标准,这一付酬标准既可以高于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也可以低于这个标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