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解除及相关问题(3)
时间:2012-03-01 17:11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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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合同解除,是合同从具备法律约束力向不再具有约束力转化的转折。解除前后,法律关系的内容会发生重大变化,依法解除的合同,合同原先预订的权利义务随即终止,同时又产生一些新的权利义务。本文试从以下
[内容提要] 合同解除,是合同从具备法律约束力向不再具有约束力转化的转折。解除前后,法律关系的内容会发生重大变化,依法解除的合同,合同原先预订的权利义务随即终止,同时又产生一些新的权利义务。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就解除合同的相关问题作以探讨:合同解除的概
5、以解除的效力来达到溯及消灭合同原定效力的目的,这是解除与免除的区别所在。免除是合同有效,债权人以单方意思表示放弃债权的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合同的解除、无效、撤销、适当履行、免除债务等,共同成为消灭(或阻止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原因,但它们的职能和适用范围各有不同,各有其自己的特点。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及适用 当事人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称解除权,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发生解除权的原因由法定和约定之分。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共通原因,除此之外还在合同法分则规定了某类合同解除的特殊原因。 (一)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并使合同所设立的的目的不能达到,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履行不能是免除履行合同债务的原因,发生不可抗力时,债务人可行使解除权,径直消除债务之关系,免除债务。但在债务人可归责时,债务的履行关系并不消灭,即如果履行不能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可转换为负损害赔偿之债务,值得一提的是此项下仍是在讨论基于合同的赔偿责任,换言之是履行存在瑕疵责任,对其中的过错应与侵权行为法中作为构成要件的过错应加以区别。 (二)拒绝履行。拒绝履行就是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债权人可径自行使解除权,但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三是有履行能力。如果拒绝履行的不是主要债务,债权人不享有解除权,而应通知催告债务人继续适当履行,或请求法院、仲裁机构裁判,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 (三)延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情形。债务人延迟履行的,债务人得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但得否径直解除,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两种基本情况,应区别对待。一种是延迟履行属于一般履行瑕疵,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应经过催告债务人程序,也即宽限期限制度,经催告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的,才发生解除权。 另一种延迟履行造成合同无法实现,属于根本违约,在债务人延迟履行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径直解除合同。这一类延迟履行因已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律允许债权人径直解除,以救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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