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显然,《物权法》相对于《婚姻法》来说,起码《物权法》是一个新的规定,应该优于旧法的规定。但是我认为,从夫妻之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处理的角度,《婚姻法》相对于《物权法》来说,应该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但如果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应该选择适用《物权法》。既然如此,我们就可以适用这两个规则来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然而,我们发现适用这两个不同的法律,裁判结果却恰恰相反。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官面临这种尴尬的时候,《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解决的依据,“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裁决”。那就意味着,如果法官真的遇到这种情况的出现,法官要向立法机构提出裁决的请求,等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结果出来之后才能够继续审理案件。笔者认为,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 通篇翻看了《物权法》,我没有找到类似于“如果其它的法律与《物权法》有冲突的时候,优先适用《物权法》”这样的字眼。仅在《物权法》担保物权篇看到了第一百七十八条这样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但是第一百七十八条仅仅解决了《物权法》与《担保法》的法律规范出现冲突的时候依据哪种法律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当《婚姻法》中涉及物权的规定与《物权法》出现法律冲突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这都需要我们必须明确法律适用的规则。曾经看到过这样的评论,认为《物权法》会遭遇实施的尴尬,现在看来,其中不无道理。就本案情形而言,笔者也认为,《物权法》中至少应该增加一个弹性条款或者从立法的途径尽快修改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不得不引用《立法法》第八十五条关于规则适用出现冲突时,必须向立法机构申请裁决的情形。 三、解读《物权法》中关于房屋买卖的三大制度 买房历来都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大事。《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许多的物权都有了不同以往的法律保护,笔者就《物权法》对买房者的保护做以归纳,以提醒买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房屋的登记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的买房者认为只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缴纳了合同所约定的房款并入住了该房屋,那么这房屋就是自己的,其实这是一个理解上的误区。《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只要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买家要真正成为房子的物权人,还必须以产权登记和过户为标准。否则,一旦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形,你就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卖房者丙先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支付房款并入住其中。事后不久,卖房者又同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不仅支付了房款而且还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乙根据登记为丙名字的产权证书而有理由信赖丙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为此支付了合理的房款,且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既符合公示公信原则,又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乙依法取得该房屋的物权。所以这时,尽管甲与卖房人丙的这份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对于那套房子甲尚未取得对该房屋的物权,甲只享有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他可以要求卖房者丙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所以购房者必须注意,在购买房屋时不仅要进行产权过户,同时要保证登记簿上的记载与产权证的记载相一致,以免遭遇假房产证的欺诈。 (二)异议登记制度 《物权法》是以登记制度来确定产权归属,“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我们知道,在以往的登记过程中,只有起诉后,才能申请司法机关对于有争议的房屋进行临时查封,而异议登记制度则是裁量权更多转移到了登记机构。 (三)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一个亮点。法律规定: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预告登记可以保证登记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购房者和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就可以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在付完房款后,再进行产权登记。需要注意的是,从可以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要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 以上仅是笔者就《物权法》在买卖房屋方面对于买房者予以保护的主要制度作了粗线条的解读,作为大家在买房时的一个参考,避免自己的权益在买卖房屋中受到损害。 照应开篇的案例,《物权法》实施后,如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最终成为通说的话,那么我认为肯定应该有修改完善后的《婚姻法》作为注解。在期待法律完善的过程中,夫妻一方如果想保护自己在家庭财产中的合法权利,我们建议在房屋产权证登记时应该要求作为共有权人一并登记,或者到产权登记机关追加登记自己作为共有权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