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婚姻法 > 婚姻法案例 >

卖房后反悔应适用《婚姻法》还是《物权法》—-—从一则案例谈起并兼论《物权法》立法上的缺失(3)

时间:2012-12-19 12:1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王利明教授在一次题为《物权法的实施和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的专题讲座中,提出了这样的见解:首先应由物权法确定物权管理的共同基本原则和规则,在此基础上才可制定物权法的特别法,先制定特别法在程序上是不合适

    王利明教授在一次题为《物权法的实施和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的专题讲座中,提出了这样的见解:首先应由物权法确定物权管理的共同基本原则和规则,在此基础上才可制定物权法的特别法,先制定特别法在程序上是不合适的。北京大学尹田教授在一次题为《物权法的得与失》的演讲中也指出:法典本身就具有封闭性和保守性,因此一些新型的财产制度就没有办法进入法典。但一个国家还必须要法典,它如同修饰一些标志性建筑,表达着我们的社会理念。两位法学界的专家从不同角度的阐述在告诉我们:我们国家物权立法滞后,必然导致特别法中涉及物权的部分与物权立法的冲突,实际上《物权法》实施后,它面临着一个任务就是制度审核,把分散的规则集合起来予以协调、重构、补充、契合,从而形成一个对财产权完整的保护体系,而我们知道,这确实需要过程和时间,我们期待着,相关法律早日的修改和完善。

   作者:韩敬梅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