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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一条解释:【婚姻法地位】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解释】 本条是对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地位的阐述。 狭义的婚姻法,是指专门规定婚姻的成立、效力及终止,而不涉
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前提,体现出一定经济内容或者以一定的财产为媒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亲属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能随着相应的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终止而终止。财产关系的内容,反映了相应的人身关系的要求。例如: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基于当事人因结婚形成的配偶身份而产生,因死亡或离婚消灭配偶身份而终止;法定夫妻财产共有权、夫妻财产约定权、扶养、法定继承权等均以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特定夫妻人身关系为前提。因此,在婚姻家庭领域里,财产关系就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后果,或者说,亲属间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其法律基础的。因此,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是人身关系而非财产关系。 【实务难点】 1.如何正确理解“基本准则”的含义? 婚姻家庭法是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多层次的、具有不同表现形式或法律渊源的规范系统,交织在各个法律部门中。正如《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内容所表述的,以法典形式表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只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而不是全部准则,属于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应当将《婚姻法》这部法律和婚姻家庭法规范的总和加以区别。这种形式意义上的规范性“法典”大量地、集中而系统地表现了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但不可能包罗全部。有些属于实质上婚姻家庭法的范围而规定于其他法律部门或单行法之中,特别是将有关程序事项置于《婚姻法》之外,例如婚姻登记条例、户籍法、民事诉讼法、国籍法等,均构成婚姻家庭法的法源。所以《婚姻法》应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除了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部门、单行特别法及司法解释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2.如何理解和适用本条规定? 在理解和适用《婚姻法》第一条的规定时,应当扩大视野,了解我国《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的其他法律渊源。如宪法和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些为法律所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习惯,也可以作为《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但不是全部渊源。当然,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层次,具有不同的效力,在适用范围上也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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