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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

时间:2012-02-23 17:13来源: 作者: 点击:
湖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8-02 生效日期: 1995-08-02 发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湖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5年7月 关联法规: 第四章 离
湖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8-02 生效日期: 1995-08-02 发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湖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5年7月

  关联法规: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依法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自愿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二)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三)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第十五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未成年子女抚养、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在经济上予以帮助的办法、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男女双方的离婚申请严格审查并进行调解。调解期不超过1个月。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并于5日内将准予离婚的情况通知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准予离婚和原登记结婚不是同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还应告知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离婚的男女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一方拒不执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下列离婚案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在经济上予以帮助的办法、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书面协议的;

  (三)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不满1年的(女方申请离婚的除外);

  (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的。

  第十八条 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应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可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重新发给结婚证时,应收回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人民养老院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字样。

  第五章 现役军人和有特殊规定人员的婚姻登记

  第十九条 军队干部、超期服役战士或志愿兵申请结婚时,需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或志愿兵在家探亲期间申请结婚,因故不能到原部队开具证明的,可由当地县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地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需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本人的婚姻登记应到上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结婚登记的民航空勤人员、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国家队运动员以及正在服役的战士,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出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要求在我省办理结婚登记的,公费留学生可持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集训管理机构出具的出国留学生婚姻状况证明,自费留学生可持本人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本人在国外期间婚姻状况证明,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工作生活但没有取得居留地永久居留权,仍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要求与居住在国内的公民结婚的,应由居留地公证机关出具无配偶的公证书。其出国或赴港、澳、台前的婚姻状况证明,仍由原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

  第二十五条 接受劳动教养人员或被判处缓刑、被裁定假释期间的犯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第六章 涉外涉港澳台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第二十六条 我省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下同)、澳、台同胞以及华侨申请结婚的婚姻登记,由湖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同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结婚的我省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外国人结婚的,应持县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县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二十八条 申请同我省公民结婚的港、澳、台同胞,除应当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让和入出境有效证件、我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外,港、澳同胞须持经我国司法部、外交部、民政部认可的境外机构或律师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人所从事职业的证明或关于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台湾同胞须持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从内地到台湾定居的,须提供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前的婚史证明)。

  申请同我省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华侨,应当持有本人护照或入出境有效证件(华侨应持有侨居国具有永久居留资格证件或证明);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华侨居留证;所在国外交部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认为有效的其他婚姻状况证明;侨居我国的外国人,还应当持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县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二十九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证明、登记照片和依法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结婚申请书。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符合我国《婚姻法》和有关涉外婚姻规定的,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发给结婚证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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