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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4)

时间:2012-02-23 17:13来源: 作者: 点击:
湖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8-02 生效日期: 1995-08-02 发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湖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5年7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
湖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8-02 生效日期: 1995-08-02 发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湖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5年7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向婚姻当事人颁发有关婚姻证书时,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证件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的收费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有关婚姻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范围内有关婚姻登记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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