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婚姻法 > 婚姻法规 >

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2)

时间:2012-02-23 17:13来源: 作者: 点击:
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0-19 生效日期: 1995-10-19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1995]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第十九条 申请离婚登记
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0-19 生效日期: 1995-10-19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1995]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第十九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权)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第二十条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印制、销售或购买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的记载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办。

  第六章 婚姻中介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办婚姻中介服务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活动经费;

  (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章程;

  (三)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具备以上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取得《婚姻介绍许可证》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二十五条 婚姻中介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鼓励各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办婚姻中介服务组织。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介绍,禁止刊播涉外婚姻广告。

  第二十六条 婚姻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实的原则。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禁止利用婚姻中介服务的形式骗取他人钱财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未到法定年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而未依法结婚登记的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分居,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限期办理登记手续。拒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仍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当事人,是农业户口的,不得分给口粮田、责任田、自留地、宅基地和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是非农业户口的,其所在单位在两年内不予评先、调资、升级、分配住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无效,收回婚姻证件,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不依法出具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虚假证明,并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婚姻中介服务组织或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和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并应当没收非法所得和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应当没收非法印刷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的,由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证书。

  第三十三条 罚没收入应当依照《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式样,由省民政部门负责印制。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