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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83年统一婚姻财产法(2)

时间:2012-02-23 17:13来源: 作者: 点击:
美国1983年统一婚姻财产法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0-0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美国 发布文号: 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 1983年 第二节 配偶间义务 (1) 任何一方配偶在处理涉及婚姻财 (d) 对足以使简单合同
美国1983年统一婚姻财产法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0-0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美国 发布文号: 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 1983年 第二节 配偶间义务 (1) 任何一方配偶在处理涉及婚姻财

  (d) 对足以使简单合同成立的任何其他对价的支付。

  2、 购买人对婚姻财产协议及婚姻状况包括,婚姻存续或婚姻终止的知悉并不影响其善意购买人的地位。

  3、 善意购买人从符合本法第五节的规定对婚姻财产有管理、处分权的配偶一方获得婚姻财产的,对方配偶无任何请求。本条效力不得由婚姻财产协议变更。

  第十节 婚姻财产协议

  1、 婚姻财产协议指配偶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书。其实施无须对价。

  2、 婚姻财产协议不得对子女限任何不得影响。

  3、 除第二节8(e )、9(c)和本节(b)条款外,配偶双方在婚姻财产协议中可作如下约定:

  (1)对双方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无论该项财产为何时、何地获得,现存何处;

  (2)对双方全部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进行约定;

  (3)在婚姻解除、一方死亡、其他事件发生或不发生时对双方财产如何处置进行约定;

  (4)变更或取消配偶间相互扶养权利义务的约定;

  (5)设立、信托或其他方式以保证婚姻财产协议执行的约定;

  (6)一方死亡时,双方所有的财产(包括日后所得)均转移至指定人或信托人。或通过以无转移给其他人;

  (7)选择解释本协议的法律,如:

  (8)其他不违背公共政策或刑事法律法规的财产处理事宜。

  4、 对婚姻财产协议的变更或撤销,只能在其后另外设立其他婚姻财产协议。变更或撤销协议的实施无须对价。

  5、 将要结婚的双方可与已婚男女一样订立婚姻财产协议,但该协议只能于双方结婚时生效

  6、 如果配偶一方证明如下事实,婚姻财产协议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可以不执行:

  (1)订立协议显失公平;或

  (2)该方配偶非自愿签订协议;或者

  (3)在协议执行前该方配偶:

  (a) 未被公正、合理地告知对方配偶的财产状况或经济债务

  (b) 非自愿地签署了书面同意,并明确在放弃了除告知条款外其他对对方配偶的财产或经济债务的知悉权;

  (c) 未知悉对方配偶的财产、经济债务;

  7、 如果配偶一方证明如下事实,婚姻财产协议在婚姻成立前不得实施;

  (1) 该方配偶非自愿地签订协议;或

  (2) 订立该协议显失公平,在执行前该方配偶:

  (a) 未被公正、合理地告知对方配偶的财产善或经济债务;

  (b)非自愿地签署了书面同意,并明确在放弃了除告知条款外其他对对方配偶的财产或经济债务的知悉权;

  (c)知悉对方配偶的财产、经济债务;

  8、 婚姻财产协议显失公平的诉请由法院作出法律事实裁决。

  9、 如果婚姻财产协议订立了变更或取消配偶间相互扶养的条款,而该条款使配偶一方在婚姻解除时须依靠社会福利计划予以救济,则法院可以责令另一方配偶提供扶助以避免该救济而不论协议中条款之规定。

  10、 除非在生效日之后订立的婚姻财产协议,配偶在本法生效之日前签署的协议,或者已婚双方在未婚时签定的与本法的规定不相符合的有关影响一方财产并有强制效力的书面协议不受本法约束。

  第十一节 财产所有的不同形式,包括使用'和'、'或者'形式;生存者所有权形式

  1、 配偶双方对婚姻财产的所有权可以采取签署'以一方配偶姓名或者另一方配偶姓名作为婚姻财产';所有人字样的书面形式。婚姻财产以该形式所有须符合本法第五节1条第(6)款。

  2、 配偶双方对婚姻财产的所有权可以采取签署'以一方配偶姓名和另一方配偶姓名作为婚姻财产'所有人字样的书面形式。婚姻财产该形式所有须符合本法第五节2条。

  3、 配偶一方对其个人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采取签署'以一方配偶姓名作为个人财产'所有人字样的书面形式。个人财产以该形式所有须符合本法第五节1条第(1)款。

  4、 配偶可以以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形式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包括共同共有形式或生存者权利的所有权形式。

  5、 如果以'生存者权利婚姻财产'字样代替本节1条或2条'婚姻财产'字样,则所有的婚姻财产为生存者权利之婚姻财产。如一方配偶死亡,该方配偶的生存者权利之婚姻财产所有权无须通过遗嘱自然转移至生存方配偶。在先死亡的配偶在生存时对于生存者权利之婚姻财产及利益无权处分。仅依本节1条、2条所述形式所有婚姻财产不能在配偶间设立生存者权利之婚姻财产所有权形式。

  第十二节 人寿保险单及收益的分类

  1、 在本节中:

  (1) 所有权人:指保单上所载之人为保险利益所有权人,或者除了被保险人外没有关于其他人为保险受益人记录的,则被保险人为保险利益所有权人。

  (2) 所有权利益:指保险单所有人享有的权利。

  (3) 保险单:指为一方配偶的生命保险。并在其残废时支付死亡利益的保险单。

  (4) 收益:指来自该保险单的死亡利益和其他一切经济利益,这些利益以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以其他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为前提而产生增值或者支付。

  2、 承保人如依保险单和承保记录向保险收益人支付收益或处理相关事宜,无须承担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承保人在为此行为时已知道有相反的法院裁决或婚姻财产协议条款;一方配偶、前配偶、生存配偶或其他人依死亡配偶之死亡财产处理而提出的相反主张。

  3、 除本节第4、5、6条规定外'

  (1) 在婚姻生效之后,无论投保人以何种财产支付保险金,以及被保险人为所有权人投保的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均属婚姻财产。

  (2) 如果以被保险人为所有权人投保的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是在婚姻生效之日前投保,而在婚姻生效日之后由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则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属混和财产,不考虑初次以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后再用何种财产进行支付。该混合财产中的婚姻财产部分是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总数与一分数的乘积。该分数的分子为保险单上自以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之日起生效的期间,分母为保险单生效的总期间。

  (3)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被保险一方配偶为所有权人承保的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属个人财产,无论其以何种财产支付保险金。

  (4) 如果在生效日后未用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以配偶以外的人为所有权人投保的所有权利益和保险利益不受本法约束。如果在生效日后用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所有权利益和保险利益部分属于指定所有权人财产,部分属婚姻财产,而不问初次以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后再用何种财产进行支付。该部分婚姻财产是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总数与一分数的乘积。该分数的分子为保险单上自以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之日起生效的期间,分母为保险单生效的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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