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83年统一婚姻财产法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0-0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美国 发布文号: 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 1983年 第二节 配偶间义务 (1) 任何一方配偶在处理涉及婚姻财
(5) 配偶一方签署书面同意,指定第三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从而放弃本人的所人世间权利益和保险收益之利益,无论该保险单是何方配偶以何种财产支付的保险金均为有效行为。指定配偶在一方之父母或子女为保险受益人的,推定对方配偶同意之。 (6) 除非婚姻财产协议另有规定,将含有婚姻财产或分的保险收益指定信托人为受益人并不改变该部分财产的类别。 4、 将所有权利益或保险收益之利益指定于债权人或作为担保债权支付的,本节对债权人该利益无约束力。 5、 如果保险单所有人或受益人所获得利益来自法院裁决或者前一婚姻或父母财产协议的则该利益不属婚姻财产,而无论以何种财产支付该保险单的保险金。 6、 如果保险单及承保佑记录中未指定配偶任一方为所有权人,并且也未以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则所有权利益或保险收益不受本节约束。 第十三节 延期就业利益的分类 1、 在婚姻生效日以后,配偶一方就业所获延期就业利益属婚姻财产。 2、 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仍然就业,延期就业利益部分来自婚姻生效日前,部分来自婚姻生效日后,则该利益属混合财产。该财产中婚姻财产的组成为全部利益与一分数的乘积。该分数的分子为婚姻存续期间及婚姻生效之后获得该利益的就业期间,分母为整个就业期间,除非法院的裁决、婚姻财产协议、或双方的书面同意另有规定。作为混合财产的延期就业利益须在配偶一方死亡或婚姻解除时评估。 3、 配偶间、前配偶间、生存配偶与第三人之间约定通过一方配偶残废时财产处理而获得的延期就业利益的所有权或处置条款如与本节1、2条冲突,则该约定无效。 4、 如延期就业利益管理人依照原安排或管理人纪录支付利益或处理相关事宜,则无须承担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管理人在为此行为时已知道有相反的法院裁决、婚姻财产协议条款;一方配偶,前配偶、生存配偶或其他人依死亡配偶之死亡财产处理而提出的相反主张。 第十四节 混合财产 1、 除第十二节、第十三节另有规定外,带有其他种类的财产所形成之混合财产重组为婚姻财产,除非混合财产中非婚姻财产部分有证可查。 2、 配偶一方可基于对对方配偶个人财产所付出的物质劳动、努力、投资、体力或智力的技能、创造或管理活动提出产生婚姻财产的请求。如果: (1) 上述活动未获得合理报偿;和 (2) 对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因上述活动产生实质性增值。 推荐婚姻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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