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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亲属法中关于受胎期及婚生子女的推定

时间:2012-02-23 17:53来源: 作者: 点击:
本文介绍外国亲属法中关于受胎期及婚生子女的推定,受胎期和婚生子女推定指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可推定为婚生子女的法律制度。 推荐阅读: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程序
  本文介绍外国亲属法中关于受胎期及婚生子女的推定,受胎期和婚生子女推定——指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可推定为婚生子女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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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亲属法中关于受胎期及婚生子女的推定

  受胎期的推算,我国法律未作明文规定。许多外国的亲属立法多有关于受胎期的规定。如:

  德国民法典1592条规定:“从子女出生之日起,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为受胎期。”

  法国民法典311、312、314、315条规定:“子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者,夫即为父。受胎期为子女出生前的300天至180天,其间的121天为受胎期。”“结婚满180天以上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在婚姻解除后的300天之内出生的子女也得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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