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外国亲属法中关于受胎期及婚生子女的推定,受胎期和婚生子女推定——指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可推定为婚生子女的法律制度。
日本民法典第772条规定:“妻子婚姻中怀胎的子女即自婚姻成立起200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日起300日内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瑞士民法典与前述法典有所不同:推定婚生的要件,不以受胎为限,而以子女出生的期间为准则。该法255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姻解除后的300天内出生的子女,推定夫为父。” 在英国普通法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皆推定为婚生子女。 在美国,大多数州的婚姻法律则将上述英国普通法予以明文化。 以上规定说明,如果妻子受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与受胎期推算相吻合,就应当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外国亲属法中关于婚生子女的否认规定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上述受胎期内,未与妻有同居行为时,他依法享有否认该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一)否认婚生子女的原因 否认婚生子女的原因,即否认婚生子女的事实依据,各国法多采用概括主义。凡能提供足以推翻子女为婚生的证据的,就可以否认其为婚生。 否认的基本原因是证明在妻受胎期间未与之同居,或者能够证明妻非与夫受胎。学者将夫妻未同居分为物理上的未同居,及精神上的未同居两种。 1、物理上的未同居(有形未同居)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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