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外国亲属法中关于受胎期及婚生子女的推定,受胎期和婚生子女推定——指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可推定为婚生子女的法律制度。
即因空间距离而不可能有夫妻生活。例如,夫在妻受胎期内,因外出两地生活、监内服刑、生病住院或服兵役等原因,与妻子完全无同居的事实。 2、精神上的未同居(无形未同居) 即夫妻感情疏远,分床别寝,或丈夫有生理缺陷不可能发生性行为、无生殖能力、男性已做绝育手术以及妻在与夫同居前已怀孕等情况。 在上述未同居原因中,除丈夫的生理缺陷原因外,其余的未同居原因,必须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在妻受胎期内,即使丈夫与妻仅有一次同居的事实,其否认权也告丧失。 我国婚姻法没有关于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法规,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是受理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的。此种否认之诉,丈夫负有举证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委托专门的血液鉴定部门进行亲于鉴定。 (二)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的时效 许多国家规定了否认婚生子女的诉讼时效。各国规定的时效长短不一,短的为几个月,长的为几年。如比利时、秘鲁规定的时效为90天;法国、罗马尼亚规定的为6个月;俄罗斯、日本规定的为1年;德国规定的为2年。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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