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人工生育子女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2)

时间:2012-02-23 18:07来源: 作者: 点击:
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 人工生育/法律地位/婚生子女 长期以来,人类的生殖繁衍均是遵循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进行,如男女性交、输卵管内卵子受精、受精卵植入子宫、子宫内妊娠这些男 2、 异质人工体内授精
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 人工生育/法律地位/婚生子女 长期以来,人类的生殖繁衍均是遵循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进行,如男女性交、输卵管内卵子受精、受精卵植入子宫、子宫内妊娠这些男

  2、 异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异质人工体内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AID)是指利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注入妻子体内,受精、着床、发育并分娩。

  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此复函规定对于人工授精子女成为婚生子女的前提条件:人工授精子女必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出生;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因此,对于实施AID前,必须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其AID子女才视为婚生子女。

  各国对于实施AID,是否须夫妻双方同意,始能实施AID,态度不一致。

  “英国对于医师在实施AID手术前,是否须经夫同意未作规定,美国统一亲子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夫之同意应作成书面形式,且夫妻双方均须签名。” [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在实施AID前,须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此同意应理解为可以是书面一致同意、口头一致同意、还可以是从实际行为推定的。

  如果夫妻双方当初在实施人工授精时未有书面一致同意意见书,但当初在实施人工授精时,夫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不同意见,事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AID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在此时,夫以当初未有书面一致同意意见书为由提起否认该AID子女为婚生子女之诉,此时,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应以实际情况推定当初实施AID时夫是同意的,当然剥夺了夫的否认之诉权。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院1991年的复函规定,此时的AID子女当然应推定为婚生子女。无论依诚实信用原则或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丈夫事先同意的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为婚生子女,这符合英美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1973年《美国统一亲子法》指出,如果已婚妇女使用第三人的精子通过人工受精怀孕,且经过其丈夫同意,由有资格的医生实施手术,该子女即视为丈夫的婚生子女,捐精者在法律上不视为该子女的自然父亲。1988年英国《家庭法改革条例》指出,如果妻子因捐精人工受精而产下婴儿,丈夫应被视为孩子的父亲,除非丈夫不同意妻子接受人工受精。” [5]

  由此可见,各国对此种情况下的AID子女的法律地位大多数倾向于婚生子女。

  (2)妻隐瞒或在夫不同意情况下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

  当妻隐瞒或在夫不同意情况下实施AID,此时该AID子女是否应受婚生子女推定呢?“有学者认为应分情况而定,如果夫妻处于正常的婚姻状态,而AID子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则该子女应被推定为婚生子女,并适用婚生否认的规定。如果在人工授精实施期间,夫妻客观上并无婚姻共同生活,则应以其为不受婚生推定的非婚生子女,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得提起父子女关系不存在确认之诉,否认其父子女关系。” [6]

  笔者认为在以上两种情况下,AID子女均应推定为婚生子女,因为符合婚生子女推定的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受胎或出生时,该子女应推定为婚生子女。在这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理解为既包括夫妻双方正常的婚姻状态,也包括夫妻客观上并不具有婚姻共同生活。从这一点也体现了将子女的最大权益作为今后立法出发点的精神。

  AID子女首先被推定为婚生子女,但并不代表他就长期、稳定充当婚生子女的角色。法律在权衡保护子女的同时,也对丈夫的利益加以考虑。“对此情况,法律应在保护丈夫的生育权和子女的合法权利之间平衡。在一定的期限内,应为丈夫知道子女非为自己的亲生子女后的一定期限内,丈夫应有提出非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权利,通过行使婚生子女否认权,否认孩子为自己的亲生子,不承担父亲的责任。如果这期间丈夫不提出否认权,应推定为父母子女的关系已为丈夫事实上承认,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7]

  笔者认为在以后的关于人工生育子女法律问题的立法规定中应对丈夫行使其否认之诉权的期限加以明确,逾期将视为丈夫同意该AID子女为婚生子女,从而失去否认之诉权。另外,如果是丈夫在子女出生后明确表示承认该AID子女为其婚生子女,应视为丈夫放弃了否认权,这一点在以后的立法上也应该予以明确。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共4页: 2

特别推荐
·
·
·
·
·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