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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 人工生育/法律地位/婚生子女 长期以来,人类的生殖繁衍均是遵循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进行,如男女性交、输卵管内卵子受精、受精卵植入子宫、子宫内妊娠这些男
(五) 未婚女子采取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2002年9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二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是全国首个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文规定未婚女子采用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子女的立法例。笔者认为单身女性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为单亲,与单身女性之间有法律上的母子女关系,与精子的捐赠者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 现代人工生育技术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育观念,而且带来的价值冲突也使传统法律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当然,不可否认实施人工生育技术在某种程度上对人类是有很大意义的。为了保护人工生育子女的切身利益,使他们的权利义务能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关于加强与完善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问题的立法工作已迫在眉睫,我国应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同时适当地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尽早地进行人工生殖方面的立法。 参考文献: [1]胡平.婚姻家庭继承法论[M].大学出版社,2000 [2]朱和庆.婚姻家庭法案例与评析[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 [3]王丽萍.亲子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 [4]杨遂全等.婚姻家庭法新论[M].法律出版社,2003 [5]裴立琴.我国生殖技术立法有关内容的探讨[J],2001 [6]戴东雄.亲属法实例解说[M].三民书局,1998 [7]戴东雄.亲属法论文集[C].台湾三民书局,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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