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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子思母变更抚养关系 却因再婚被驳

时间:2012-02-22 17:26来源: 作者: 点击:
父母离婚,子女是最大的受害者,那么子女因想念母亲能否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充分理由?近日, 河南 省 洛阳 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一审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李与其法定代理人李某
父母离婚,子女是最大的受害者,那么子女因想念母亲能否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充分理由?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一审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李与

  父母离婚,子女是最大的受害者,那么子女因想念母亲能否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充分理由?近日,省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一审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李与其法定代理人李某系父子关系,与被告杨某系母子关系。2006年2月,原告小李的父母时,因李某坚决要求抚养原告,且不要求被告负担生活费等,被告杨某也同意将婚后购买的一套住房归原告的父亲所有,之后,原告随其父生活。

  如今,已将小学毕业的小李,以父亲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很好地照顾原告,致使原告生活和学习无人照看,不能按时吃饭,无人接送上学等原因将母亲杨某诉至法院。小李认为母亲有充足的时间照顾原告,且几年来原告十分思念母亲,想和母亲在一起生活。为使原告今后更好的生活,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原告有母亲带领抚养。

  被告杨某答辩,被告离婚后又组成了新的家庭,现在也有一个男孩需要抚养。被告个人在离婚后没有住房,一旦原告由被告抚养,被告现在的家庭肯定破碎,被告连住的地方都没有,更无力抚养原告。被告有颈椎病,也不方便照顾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父亲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协议载明原告由其父亲抚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按协议履行。现原告随其父亲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原告的生活。原告要求改变的理由就是想念母亲,想念可以有其他方式解决,并非一定要变更抚养关系,且原告父亲带领原告的条件优于被告带领原告的条件,故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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