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再婚的老人越来越多。但是,想再婚却没能再婚、不敢再婚的老人更多!并且,再婚的老人离婚率也非常高,目前10个再婚的老人中就有6个以上离婚。80年代末起老人再婚潮中组成的家庭,到现在大半以上已经解体;诉诸司法体系的老人离婚案里,90%是再婚离婚。
(2)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如家具、彩电、冰箱、VCD机等。 (3)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与人特地声明赠与给一方的财产。 (4)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其本人所有;医生个人使用的医疗器具。也应属于夫妻婚后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合被宣告死亡)或离婚时为止。 大体而言,老年人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加工资、贵重首饰、摩托车。汽车等。 (2)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的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专利权所得报酬、稿酬等。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 (6)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结婚登记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除非主张权利的一方提出有力证据,否则一般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不可按双方收入的多少和有无来划分。此外,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对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及债务等,必须以共同财产来负担。 三、再婚财产纠葛的解决之道 解决再婚财产纠葛问题,根本之道是要建立合理的约定,或者说是一种“游戏规则”。 老人再婚问题专家、天津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郝麦收说:“实践证明,只要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大面积降低老人再婚离婚率,并非不可能。据我们的调查,凡是按着这些规则办事的老年人离婚率不到5%。” 那么,郝麦收所说的“游戏规则”到底是什么呢? 郝麦收所说的“游戏规则”,可以简称为“三不变”。 具体来说,第一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即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对对方的房产和室内家具等生活资料,夫妻之间有使用权、管理权、维护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这就需要双方在婚前进行。 第二个不变是“双方婚前不变”。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这是第二个不变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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