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是人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鉴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
在我国,、飙车等行为是人为造成的主要原因。 鉴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行为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醉驾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 “飙车”是公民对高速危险驾驶行为的俗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飙车行为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该条中特别使用了“追逐竞驶”一词,因此需要注意并非日常所有的“飙车”行为均纳入刑法,两者具有一定差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