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4)

时间:2012-03-09 14:22来源: 作者: 点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91 号 现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91 号 现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
     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4.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
     5.科目二考试项目和操作要求
     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