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交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便利交通运输,维护交通安全,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的人员、车辆驾驶员、市民以及临时来往城市的一切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并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第
(四)穿过铁路、桥梁、城门、涵洞; (五)在下雪结冰的道路上行驶; (六)遇大风、大雾,视线在三十公尺以内时; (七)遇有警告标志时。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每小时速度不准超过五公里: (一)制动器、灯光(夜间)、喇叭中途发生故障时; (二)下雨、下雪雨刷中途损坏时; (三)驶离停车地点和倒车时。 第四十一条 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不受速度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汽车、机器脚踏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的规定: (一)须从左边超车(超越电车时可根据道路情况,规定从左边或右边超越),但须在对面驶来的车辆一百五十公尺以外; (二)超车时须在距离前方车辆二十至三十公尺的地方呜喇叭,等前方车辆让路后方可超越,但前车不准故意不让。超车后应在离后车(原前车)二十公尺以外驶进纵列线; (三)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四)遇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情况时不准超车。 第三章 车 辆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的考核发给驾驶执照,方准驾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执照; (二)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三)不准驾驶与驾驶执照规定不相符合的车辆; (四)在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谈话; (五)不准将车交给没有驾驶执照的人驾驶; (六)不准将驾驶执照转借他人; (七)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的学习驾驶员必须领取学习驾驶执照,在道路上练习或实习驾车时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当地公安局指定的时间、路线练习驾车; (二)实习驾驶车辆时,必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教导,如违犯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教导人员应负一部或全部责任; (三)车上不准乘人。 第三章 车 辆 第四节 非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员酒醉以后不准驾驶车辆。 第四十七条 骑自行车的时候不准: (一)双手离把; (二)两个人同骑一辆车或扶肩并行; (三)攀扶其他车辆或撑伞; (四)在人行道上骑车; (五)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四十八条 驾驶三轮车行驶时,必须遵守第四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各项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兽力货车驾驶人必须经常保持车辆、鞍套的坚固和完整,行车时不准在车上躺卧。 第五十条 兽力货车行经下列地点,驾驶人员必须下车牵引牲畜: (一)车辆、行人来往很多的地方; (二)坡路、狭路、弯路、交叉路口、桥梁、涵洞和其他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 第五十一条 兽力货车成队行驶街道时,应分成若干组,组与组之间的距离至少为二十公尺。 第四章 行 人 第五十二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无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二)行人需要乘电车、公共汽车时,须在站台上或在靠近停车地点的人行道上候车; (三)搬运笨重物品时,须在车行道的右边行走; (四)行人横过街道或通过交叉路口时,须在划定的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未满七周岁的儿童在街道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第五十四条 纵队通行街道,每横列不准超过四人(儿童不准超过二人),并须在车行道的右边行走(儿童走人行道)。在必要时交通民警对长列队伍可以暂时中断。 第五章 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违犯本规则的人,公安机关有权按情节作下列处理: (一)违犯本规则情节轻微,尚未发生事故,一般给予批评教育; (二)违犯本规则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拘役处罚; (三)因违犯本规则发生严重事故,需受刑事处罚时,移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章人确实是不懂得交通规则,或者偶尔违章能够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违犯,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车辆管理人、乘车人,迫使驾驶人员违犯本规则,或迫使、纵容非正式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由迫使、纵容人员负主要责任,须加重处罚。 第五十八条 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车设法抢救被伤害的人,并报告附近的交通民警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对违章或发生事故后畏罪潜逃的人,应加重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报经当地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条 本规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