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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18)

时间:2012-03-09 14:17来源: 作者: 点击: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


    C.3.l呼吸功能障碍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C.3.2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a. 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b. 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c. 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d. 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4.4.3,4.4.4b],4.4.5a),4.5.3,4.5.4b)属此情况];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4.5.5a],4.10.3b),4.10.4b)属此情况)。
    C.4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C.4.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C.5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C.5.1 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C.5.2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C.6 肩关节、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6.1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
    肩关节指由肩胛骨的孟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它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通过肩关节功能予以体现。
    C.6.2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的功能丧失。
    C.6.3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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