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2)
时间:2012-03-09 14:17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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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 评定人权利 a) 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 a) 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 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 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 保守案件秘密; e)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 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 4.1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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