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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特许经营若干规定(2)

时间:2012-03-09 14:17来源: 作者: 点击:
【关键词】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交通法律法规,人力客运三轮车 《北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特许经营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关键词】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交通法律法规,人力客运三轮车 《北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特许经营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实施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规划、文物、公安交通、道路运输、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第五条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实施方案,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胡同游特许经营者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符合实施方案,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特许经营方式、范围、期限以及续约方式;

  (三)经营区域、三轮车的数量、行驶路线、停车方案;

  (四)三轮车及其行驶牌证、特许经营证件的提供、使用和收回;

  (五)三轮车运营标准、安全标准、外观标准、服务标准;

  (六)收费标准、投资回报、调整机制;

  (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八)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九)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特许经营权收回的方式和程序;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事项。

  第九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持特许经营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在审查实施方案时同意的内容,不再做重复审查;对其他内容的审查结果,不应当导致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三轮车控制总量,为实施机构办理在指定经营区域内行驶的三轮车行驶牌证。实施机构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向特许经营者发放三轮车行驶牌证和特许经营证件。

  特许经营权收回后,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向实施机构交还行驶牌证和特许经营证件。

  第十一条 从事胡同游特许经营的三轮车应当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运营标准、安全标准、外观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喷涂、悬挂统一标识。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三轮车行驶牌证和特许经营证件。

  第十三条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政府承诺。

  第十四条 实施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评价。对于严重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可以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收回特许经营权。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国家和本市文物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管理、旅游管理等规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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