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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

时间:2012-03-09 14:17来源: 作者: 点击:
【关键词】城市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2005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北京市实施〈
【关键词】城市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2005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键词】城市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2005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通报交通安全情况,督促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交通安全防范的工作经验;

  (五)组织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评定。

  中央在京机关、驻京军事机关以及本市各系统的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不履行安全责任制的行为予以处理;

  (三)对道路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 每年四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本市支持和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 单位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责任部门,设置专职或者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向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单位履行安全责任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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