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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3)

时间:2012-03-09 14:17来源: 作者: 点击:
【关键词】城市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2005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北京市实施〈
【关键词】城市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2005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 单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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